宋春荣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刘某夫妇接受医疗服务中遭受生育选择权侵害案件
来源:宋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浏览量:835

      案情介绍:刘女士怀孕十周开始,到石景山某医院做产前检查,产前检查中包括了彩超(检查胎儿发育中是否存在身体残疾),每隔一个月到石景山某医院复查,每次彩超检查的诊断结论均是“四脏(四脏指:心、肝、肾、肺)”完好。

      刘女士怀孕三十二周时转移到朝阳区某医院做产前,彩超检查的结论是:胎儿只有一个固定肾,另一侧肾游离在体内。刘某夫妇看到这一诊断结果半信半疑,等孩子生下后进一步到其他医院检查,确诊孩子先天体内只有一个固定肾。

      刘某夫妇针对这一情况与石景山某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以石景山某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侵害了他们生育健康孩子的选择权为由,将石景山某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石景山某医院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做为抗辩,要求驳回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代理要点:本案中刘女士怀孕期间接受了石景山某医院长达二十二周的胎儿发育状况的跟踪检查,目的是优生优育生一个健康的宝宝。彩超检查的目的也是也是检查胎儿四脏和四肢的发育状况,排除生育残疾孩子的可能性。石景山医院在彩超检查后,检查结论均记载胎儿“四脏”完好。这一结论给刘某夫妇意见是胎儿的心、肝、肾、肺均是健全完好的。现有的彩超技术对胎儿肾脏器官的检出率确实不能达到100%,但是石景山某医院做彩超检查过程中不管检查出或者没有检查出胎儿的肾脏,均应如实记载诊断结论,以便给刘某夫妇以符合实际情况的选择权。石景山某医院的诊断结论没有如实记载胎儿的发育状况,或是因为医务人员执业水平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或是因为医院的彩超设备存在问题,这些都是石景山某医院的错误所导致。石景山某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刘某夫妇生育健康孩子的选择权;给刘某夫妇造成精神损害;同时也因为刘某夫妇需要养育先天身体缺陷孩子增加更大的负担。石景山某医院应当承担与其损害后果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刘某夫妇的诉求与石景山某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是否造成医疗事故没有关联性,所以石景山某医院的抗辩与本案没有关系。

      案件结果:本案经审理认定石景山某医院在对刘女士的产前检查中存在过错,双方同意调解结案。石景山某医院同意赔偿刘某夫妇各项损失十五万元,并承担诉讼和鉴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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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春荣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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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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